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育,重视中医临床教学;其他医学高等院校应当设置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鼓励医学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有计划地培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学科高层次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