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条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划,重视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骨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