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农村防病、治病工作应当注意发挥中医的优势和作用。
加强对乡村医生中医理论和诊疗技术的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的中医诊疗水平。
鼓励城镇中医药人员和医学院校中医药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工作或者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技术协作,推动农村中医事业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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