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医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高尚的医德医风,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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