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体的服务方向,加强特色专科建设,发挥中医药诊治疾病的优势,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