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应当引入中医诊疗技术,为人民群众提供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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