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应当引入中医诊疗技术,为人民群众提供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