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四条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本市中医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规划,加强中医科研机构和重点学科的建设,做好中医药科技情报和信息工作。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研究、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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