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二章 扶持和保障

第十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二章 扶持和保障 第十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按照规定数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外,还可以任意选择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就诊。中医诊疗技术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评选范围;定点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并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评选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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