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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