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7-26 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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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古都风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 第三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 第四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五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确定管护责任者。 ... 第九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园、风景名胜区和... 第十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 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 第十一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 第十二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三)擅自采摘果实... 第十三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四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制定城乡建设详细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十五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损失额1倍以... 第十八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或者不按要求治理、复壮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古... 第十九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第二十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3倍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避让保护措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的,古树名木行政主...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应当向所有者赔偿损失。 古树名木损失鉴定办法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砍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