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