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