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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