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