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