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避让保护措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