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3倍至5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