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得擅自作为建设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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