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