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损失额1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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