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按照工作程序规定的时间提出;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检查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七)“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
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前,应当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沟通、协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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