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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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
第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
第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第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汇总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第六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
第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七条 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听取...
第八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八条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协助、配...
第九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
第十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
第十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
第十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
第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同时,由常...
第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人大专门委...
第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五条 “一府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三个月内,由其办事机构将常...
第十六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六条 实施本办法的工作程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制定。
第十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