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审议意见书。审议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
审议意见书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送交“一府两院”办事机构,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同时,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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