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五条 “一府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三个月内,由其办事机构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方案送交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一年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工作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一府两院”落实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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