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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