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