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同时,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