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汇总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后,提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年度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和协助常委会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