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受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及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供常务委员会审议时参考。
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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