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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