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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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
第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
第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汇总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执法检...
第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以及...
第九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围绕有关主题,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法律、法...
第十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条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协助、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当转交...
第十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
第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
第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
第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
第十六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六条 “一府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三个月内,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方案送交有关人大专...
第十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工...
第十八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垂直领导的机构...
第十九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九条 实施本办法的工作程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制定。
第二十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