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六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六条 “一府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三个月内,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方案送交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一年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一府两院”落实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结束后,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跟踪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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