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委托执法检查项目,应当事先与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确定。受委托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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