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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