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