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当转交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由其统一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当转交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由其统一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