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当转交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由其统一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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