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八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垂直领导的机构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将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通报被检查的市级垂直领导的机构;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将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通报被检查的市级垂直领导的机构;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