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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