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六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及时通知“一府两院”办事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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