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本级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级“一府两院”,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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