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向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文件的发文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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