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4-09-27 共 7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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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 第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 第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第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制... 第六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制定机关的情况说明、意见反馈,以及国家机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第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 第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 第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统... 第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市、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 第六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之间,应当...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件必备工作机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明... 第八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八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第九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 第十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逐步推进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 第十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 第十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 第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向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上一...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 第八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八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 第九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确定的报送备案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 第十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或... 第十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一条 每年一月底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 第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 第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 第十六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经初步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 第十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移送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八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结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事关重大改... 第十九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规范... 第二十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人大代表参加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一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三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 第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健... 第十六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十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移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接收处理。对不属于本级... 第十八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 第十九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 第二十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发现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根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主动审查,并自登记之日起五个...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三条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五条 经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六条 审查建议提起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补充新的理由后再次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经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收到审查研究意见后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备案审查工...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依照本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第三十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条 根据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进行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坚持有错必纠... 第三十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处理计划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处理计划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情形,...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五条 对移送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六条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对规范...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完善定期沟通、学...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大数据...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计划等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十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由常...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党...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市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制定机关瞒报、迟报、漏报规范性文件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清理或者集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