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发现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