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九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与天津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动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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