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五条 对移送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反馈制定机关和移送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