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完善定期沟通、学习培训、理论研究、案例指导等制度,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工作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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