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运用,逐步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建设本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完善标准,健全入库管理工作机制。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信息数据共享、开放、利用的需要,参与数据库建设和维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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