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接收备案、开展审查、对规范性文件的纠正处理、开展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等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应当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网站,向社会公布。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审议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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