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党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协作,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联合审查、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发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合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整体成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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