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市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应当抄送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