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制定机关瞒报、迟报、漏报规范性文件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清理或者集中清理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