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或者口头反馈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