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或者口头反馈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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