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向制定机关反馈审查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